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39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
被告:漯河桂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巧化。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桂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6月1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请求:将本案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总金额调整为1万元,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有权变更诉请和撤回起诉,故准许原告撤诉,并根据其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金额重新计算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