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991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南路爱翔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南路42-7。
经营者:李涛。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南路爱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本院2021年6月17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