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87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两市镇石玉眼镜工具店,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眼镜城一栋12号。
经营者:唐石玉。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镇石玉眼镜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