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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8民初49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张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49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琪,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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