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82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尚艺发型设计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经营者:张小华。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尚艺发型设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