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1执677号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喜之助电器商行、陈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的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市沈河区喜之助电器商行、陈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元,执行费为50元,共计805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本案执行款8000元,并将执行费50元打入至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本案执行款与执行费已全额执行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