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7654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层)。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ChristopherKindersleyWoo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慧,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