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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石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19民初7654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石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石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7654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层)。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ChristopherKindersleyWoo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慧,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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