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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庄河市新华正宇通讯器材商店、沈阳市大东区赵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3848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庄河市新华正宇通讯器材商店、沈阳市大东区赵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庄河市新华正宇通讯器材商店;沈阳市大东区赵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84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新华正宇通讯器材商店,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3MA0X5NQD9Q,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祥瑞园1#1层20号。

经营者贾政伟,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赵迎手机配件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4MA0XFD127E,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41号;

东北通讯市场数码大厦405室。

经营者赵迎,女,1978年8月13日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新华正宇通讯器材商店、沈阳市大东区赵迎手机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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