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刑更870号罪犯马勇,男,1979年10月27日生,回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
现在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楚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楚雄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马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勇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2次表扬。
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但其未缴纳罚金,减刑幅度应当从严。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