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654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子亮,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子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