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15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莉,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爱忠文具批发部。
经营者:霍爱忠。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州区爱忠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