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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403刑初230号
案件名称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利伟王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3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利伟王某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捕前租住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伟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聪聪、唐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利伟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5月份,被告人王利伟王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胡村租用一处民房,并在该处制造丛台酒、十八酒坊、洋河、贞元增、山庄皇家窖藏等系列品牌假酒,后其将丛台20年、丛台10年、十八酒坊等假酒以1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谢某。

从其处查获尚未销售的丛台酒、十八酒坊、洋河等系列品牌假酒共计价值30余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利伟王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利伟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5月份,被告人王利伟王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胡村租用一处民房,在该处制造丛台20年、丛台10年、十八酒坊、洋河海之蓝、贞元增、山庄皇家窖藏等品牌假酒,后其将丛台20年、丛台10年、十八酒坊等假酒以17750元的价格销售给谢某。

2014年7月29日,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洋河天之蓝、丛台20年、丛台10年、十八酒坊、洋河海之蓝、贞元增、山庄皇家窖藏等品牌假酒,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假酒共计价值39.49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谢某证明,2014年5月底的一天,一男子到其在本市人民路金帝豪南侧经营的全顺烟酒门市推销假酒,后其以17750元的价格从该男子处先后购买了多箱丛台20年、丛台10年、十八酒坊8年、十八酒坊15年、洋河海之蓝、20年衡水老白干假酒。

经辨认,谢某指认王利伟王某某就是向其销售假酒的男子。

2、扣押物品清单显示,2014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从王利伟王某某处扣押洋河天之蓝7箱、衡水老白干中华老字号5箱、剑南春5箱、十八酒坊8年30箱、洋河海之蓝21箱、42°贞元增20箱、1975板城和顺9箱、1915衡水老白干24箱、十八酒坊20年5箱、十八酒坊12年30箱、丛台窖龄20年56箱、山庄皇家窖藏5箱、丛台酒20年72箱、丛台酒15年2箱、丛台窖龄10年7箱、贞元增8年100箱、衡水老白干五星39°30箱、衡水老白干20年22箱、十八酒坊15年40箱。

3、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邯丛台NO0000582号、NO0000583号、NO0000584号鉴定证明书显示,从王利伟王某某处扣押的贞元增8年、42°贞元增、丛台15年、丛台20年、丛台窖龄10年、15年、20年均系假冒产品;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字(2014)第00180号、第00181号、第00182号、第00183号、第00184号、第00185号、第00186号、第00187号鉴定证明书显示,从王利伟王某某处扣押的十八酒坊15年、衡水老白干20年、衡水老白干五星39°、十八酒坊12年、十八酒坊20年、十八酒坊8年、1915衡水老白干、衡水老白干中华老字号均系假冒产品;

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字(2014)0825-01号产品鉴定书显示,从王利伟王某某处扣押的38度1975板城和顺系假冒产品;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鉴定书显示,从王利伟王某某处扣押的红九年皇家窖藏山庄老酒系假冒产品;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洋司鉴字NO0048131号鉴定报告书显示,从王利伟王某某处扣押洋河海之蓝、天之蓝均系假冒产品。

4、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丛价鉴刑字(2014)第1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显示,从王利伟王某某处扣押的洋河天之蓝、衡水老白干中华老字号、剑南春、42°贞元增、板城和顺1975、衡水老白干1915、十八酒坊20年、十八酒坊12年、丛台窖龄20年、山庄皇家窖藏、丛台酒15年、丛台窖龄15年、丛台窖龄10年、贞元增8年、衡水老白干五星39°共计价值人民币347850元。

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价格认定表显示,丛台20年、十八酒坊8年、洋河海之蓝、衡水老白干20年、十八酒坊15年共计价值人民币55100元。

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从王利伟王某某处扣押的剑南春酒因生产厂家未给予真伪鉴定,故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丛价鉴刑字(2014)第1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中鉴定的剑南春酒价值人民币8000元不应计算在涉案数额内。

上述从王利伟王某某处扣押已销售过的和未销售过的洋河天之蓝、衡水老白干中华老字号、剑南春、42°贞元增、板城和顺1975、衡水老白干1915、十八酒坊20年、十八酒坊12年、丛台窖龄20年、山庄皇家窖藏、丛台酒15年、丛台窖龄15年、丛台窖龄10年、贞元增8年、衡水老白干五星39°、丛台20年、十八酒坊8年、洋河海之蓝、衡水老白干20年、十八酒坊15年共计价值人民币394950元。

6、被告人王利伟王某某供述,2014年4、5月份,其在本市丛台区胡村租了一处民房,并在该处生产丛台酒、贞元增、十八酒坊、衡水老白干、洋河、板城和顺、山庄皇家窖藏、剑南春等系列品牌假酒,并将生产好的假酒存放在胡村租的仓库内。

后其到本市金帝豪南侧的烟酒门市向一男子推销假酒,该男子以17750元的价格先后从其处购买了多箱丛台20年、丛台10年、十八酒坊8年、十八酒坊15年、洋河海之蓝、20年老白干等假酒。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伟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发后,被告人王利伟王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利伟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华人民陪审员 苑 磊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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