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004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开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王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开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