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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天康华健康科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668号
案件名称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天康华健康科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668号原告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79号43幢208。

法定代表人帅乐耀,董事长。

被告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1号楼13层1603。

法定代表人霍延刚。

原告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三十二元,由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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