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228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曲志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同德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经营地址:洛阳市洛龙区。
经营者:杜永顺。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同德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