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75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小熊食品超市,经营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万家丽国际购物广场负一层。
经营者:熊为斌,1948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小熊食品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小熊食品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小熊食品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