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佐一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九祥岭工业区5栋5楼,组织代码555425731。
法定代表人:杨燕琼。
委托代理人:赵红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颖姿,女,中国台北人,住中国台湾台北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三佐一佬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颖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20110531.6,实用新型专利名称“气垫的充排气装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且被告深圳市三佐一佬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住所地在深圳,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深圳市三佐一佬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三佐一佬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49-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境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特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陈颖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深圳市三佐一佬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深圳市三佐一佬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
深圳市三佐一佬服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