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82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黄广场店,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四发商贸中心负*楼。
负责人:张春平。
被告2: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南路与新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常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雁宇,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黄广场店、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