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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黄广场店、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828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黄广场店、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黄广场店,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82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黄广场店,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四发商贸中心负*楼。

负责人:张春平。

被告2: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南路与新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常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雁宇,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黄广场店、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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