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8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克莱蒙-费拉德63000,萨隆河12号。
法定代表人:克拉里斯•勒德韦阿,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彬彬,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马西青龙岗3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冯典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虹,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因与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