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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柳延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8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柳延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柳延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初106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延平。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延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令璋审 判 员  马庆松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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