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阳豪门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丹,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富阳豪门铁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雪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阳豪门铁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雪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阳豪门铁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阳豪门铁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富阳豪门铁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