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6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亮亮,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工业园跃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建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2016)鲁04民初177号即2016年9月8日立案的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而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鲁04民初177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