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34号原告:褚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路灯养护所,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郭旋,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平,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潘广林。
原告褚炎明与被告句容市路灯养护所、被告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褚炎明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炎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炎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