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2号原告:广州小白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三街8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振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创丰,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8层全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尚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智贤,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小白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小白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小白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40元,由原告广州小白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