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565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章剑雄,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智欣化妆品经营部。
住所: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div>经营者陈洪鹏,男,汉族,1983年4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系个体工商户昆明市官渡区智欣化妆品经营部的业主。
委托代理人孔德欢,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智欣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智欣化妆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3元,减半收取为318.6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