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0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浩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负***层(602房除外)广州百脑汇市场第1层编号:GZA1A17柜位。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告:广州浩腾电子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太平洋数码广场A场第*楼自编第***号铺位。
负责人:胡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浩腾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浩腾电子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