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4执保885号申请人:陈宇荣,男,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李某轩,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申请人陈宇荣与被申请人李某轩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宇荣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轩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宇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轩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