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23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行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华琼,职务不详。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行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