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23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冠得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生、吴华泽,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冠得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开庭后,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