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54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德云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电器市场7、8号。
经营者:陆德新。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天兴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电器市场7号。
经营者:王志云。
被告:青岛金品老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西黄埠社区居委会东8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清芳。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德云电器经营部、南通市崇川区天兴电器经营部、青岛金品老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