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40号原告: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58号3幢1层。
法定代表人:蔡振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宁,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城伯镇前姚村。
法定代表人:林聪,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