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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牟县豫发果品商行、潘心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700号
案件名称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牟县豫发果品商行、潘心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牟县豫发果品商行;潘心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700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晓,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牟县豫发果品商行,经营场所中牟县万邦物流园B13区25号。

经营者:余丙乾。

被告:潘心义,男,汉族,1961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豫发果品商行、潘心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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