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9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恒之利购物广场,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经营者:赵格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恒之利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