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4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亚南,男,汉族,1992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靳亚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6月1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请求将本案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总金额变更为1万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300元变更为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