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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阳光雨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阳光雨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阳光雨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民初135号 原告: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桂桥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党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阳光雨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花元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阳光雨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被告辩称: 1、网页上的侵权图片已经删除。

2、原、被告之间从2008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长期的商标使用许可合作关系,2019年12月31日商标使用许可到期后被告停止了相关产品的生产,但在网页中的图片忘记了及时删除,此系违反先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属于侵权行为。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告未再生产、销售任何侵权产品,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原告为商标权人,因原告提供了第1299286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续展证明,证明第1299286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在其网站网页中列举的雪菲力椰子汁、雪菲力饮料产品名称上使用了原告1299286号注册商标,被诉侵权网页图片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

2019年12月31日商标使用许可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将网站网页中的被诉侵权图片删除,构成侵权。

本案庭审前,被诉侵权图片已删除。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2019年12月31日商标使用许可到期后,被告生产或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被告之间从2008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长期的商标使用许可合作关系,至2019年12月31日商标使用许可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在其网站网页中将被诉侵权图片删除,构成侵权。

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在商标使用许可到期后,生产或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500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庆市阳光雨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

驳回原告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安庆市阳光雨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安庆市阳光雨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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