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301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琛,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露月,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浩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谭家场社区金龙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胡春梅,职务不详。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浩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