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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与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369号
案件名称何驰与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369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1号科技市场百脑汇4B10柜,业主李乔峰。

被告: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大道1号(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鲜善洪。

原告何驰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何驰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驰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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