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369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1号科技市场百脑汇4B10柜,业主李乔峰。
被告: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大道1号(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鲜善洪。
原告何驰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何驰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驰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