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5512号原告:吉林省面对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768号。
法定代表人: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面兑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头条7号。
法定代表人:祁忠。
原告吉林省面对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面兑面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面对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面对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面对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吉林省面对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