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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兰与长寿区陈绞子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民初第796号
案件名称蒋春兰与长寿区陈绞子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春兰,长寿区陈绞子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第796号原告:蒋春兰,女,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陈绞子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1幢1-27,注册号500221606140138。

经营者:陈海明,男,1969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蒋春兰诉被告长寿区陈绞子餐馆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蒋春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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