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第796号原告:蒋春兰,女,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陈绞子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1幢1-27,注册号500221606140138。
经营者:陈海明,男,1969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蒋春兰诉被告长寿区陈绞子餐馆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蒋春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