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民初85号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红蚂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何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红蚂蚁公司)与被告广德红蚂蚁装饰工��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红蚂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红蚂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被告广德红蚂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红蚂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德红蚂蚁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广德红蚂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3.广德红蚂蚁公司承担维权成本及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江苏红蚂蚁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0日,从事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建筑玻璃幕墙、壁画及雕塑设计、施工等业务。
2002年4月15日,江苏红蚂��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红蚂蚁、英文REDANT及蚂蚁图案”商标注册申请,2003年10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xxxxxxx,核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等42类服务项目上。
江苏红蚂蚁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致力于“红蚂蚁”品牌打造,并在全国成立多家分公司及关联企业。
经长期经营,江苏红蚂蚁公司享有的“红蚂蚁”商标及字号已经获得了市场认可,并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经市场调查,江苏红蚂蚁公司发现广德红蚂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名称中以“红蚂蚁”文字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场所内、外悬挂广告牌“红蚂蚁装饰”、“红蚂蚁设计”,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室内外装饰服务,以误导消费者,属于典型的恶意侵权。
2016年4月6日,江苏红蚂蚁公司向安徽省广德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广德红蚂蚁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
江苏红蚂蚁公司认为广德红蚂蚁公司严重侵害其合法商标权,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广德红蚂蚁公司辩称,1.广德红蚂蚁公司没有侵犯江苏红蚂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广德红蚂蚁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江苏红蚂蚁公司注册登记的商标明显不一致,江苏红蚂蚁公司注册登记的商标为红蚂蚁图形及繁体字,广德红蚂蚁公司设计的商标是红蚂蚁三字的首字母,从构图、元素、字体等均与江苏红蚂蚁公司的商标明显不同,且广德红蚂蚁公司仅在公司门头处使用了红蚂蚁的装饰和图形,并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宣传。
2.广德红蚂蚁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德红蚂蚁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核准的,���德红蚂蚁公司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江苏红蚂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广德红蚂蚁公司使用红蚂蚁字号使公众认为与其存在特定联系,且双方存在地域上的差异,江苏红蚂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其造成实际损失,广德红蚂蚁公司所有客户均不知江苏红蚂蚁公司的企业名称,甚至也不知晓广德红蚂蚁公司的企业名称,广德红蚂蚁公司经营的装修业是靠熟人关系维持。
3.江苏红蚂蚁公司诉请赔偿3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广德红蚂蚁公司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广德红蚂蚁公司因此获利。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江苏红蚂蚁公司的诉请。
江苏红蚂蚁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变更证明一组,证明江苏红蚂蚁公司享有“红蚂蚁”图形加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及权利范围;
2.公证书一份,证明广德红蚂蚁公司侵权及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3.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荣誉证书一组,证明江苏红蚂蚁公司的商标、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
4.商标使用许���备案通知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费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江苏红蚂蚁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用标准为每年30万元;
5.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发票一组,证明江苏红蚂蚁公司为本案支付了维权费用。
广德红蚂蚁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江苏红蚂蚁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广德红蚂蚁公司不一致;
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广德红蚂蚁公司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证据3真实性请法院核实,仅能证明江苏红蚂蚁公司在江苏省可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能证明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4不能证明江苏红蚂蚁公司实际损失或者广德红蚂蚁公司获利情况;
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广德红蚂蚁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支付维权费用,律师代理费非必然发生的费用,部分交通费与本案无关。
广德红蚂蚁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红蚂蚁LOGO设计过程及设计图纸一组,证明广德红蚂蚁公司LOGO设计图纸明显与江苏红蚂蚁公司的商标不一致,不构成商标侵权;
2.装饰合同两份,证明广德红蚂蚁公司在装饰合同中没有使用“红蚂蚁”商标,也没有通过任何形式借用江苏红蚂蚁公司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
3.书面证言两份,另申请证人李静、张强出庭作证,证明江苏红蚂蚁公司不是全国著名企业,广德红蚂蚁公司的客户根本不知晓江苏红蚂蚁公司的企业名称,广德红蚂蚁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对江苏红蚂蚁公司没有影响。
江苏红蚂蚁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应该通过公证的方式作出;
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证据3共同证明广德红蚂蚁公司在成立之前就以“红蚂蚁”的名义对外从事装饰服务,对江苏红蚂蚁公司的商��权构成侵害;
装饰合同的封面是“广德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与江苏红蚂蚁公司名称顺序完全一致;
同时证明广德红蚂蚁公司利润可观;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江苏红蚂蚁公司所举证据,因广德红蚂蚁公司对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能否达到证明广德红蚂蚁公司存在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明目的,本院在判决理由中予以综合审查认定;
对江苏红蚂蚁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在判决理由中综合判定。
对广德红蚂蚁公司所举证据1,江苏红蚂蚁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不予采信;
证据2,江苏红蚂蚁公司对真实性并无异议,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在判决理由综合审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江苏红蚂蚁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建筑玻璃幕墙、壁画及雕塑设计、施工等。
2003年10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获得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建筑学、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材料测试、工程、艺术品鉴定、服装设计,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7日。
经江苏红蚂蚁公司长期经营,第xxxxxxx号商标及字号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先后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企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AAA级诚信企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优秀企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五星级企业等。
2016年4月6日,江苏红蚂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述生向安徽省广德县公证处申请对广德红蚂蚁公司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刘��生与公证处两位工作人员共同来到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新城区天官山路金峰万象广场南大门及金峰万象广场南大门向西第十一间门面房,户外门头上有“红蚂蚁装饰”字样,门头下方、玻璃门上方贴有“红蚂蚁设计”广告宣传彩页,玻璃门腰封处贴有“红蚂蚁装饰”字样。
公证员对上述地方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九张。
江苏红蚂蚁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
江苏红蚂蚁公司认为广德红蚂蚁公司侵害了其合法商标权,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规定,故于2016年7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广德红蚂蚁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6日,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修设计施工、广告设计制作、园林绿化工程、幕墙工程施工。
2015年8月14日,即以广德红蚂蚁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室内装修装饰服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广德红蚂蚁公司是否存在侵害江苏红蚂蚁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广德红蚂蚁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江苏红蚂蚁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广德红蚂蚁公司在其门头、玻璃门上方广告宣传彩页、玻璃门腰封处使用“红蚂蚁设计”、“红蚂蚁装饰”等字样,已构成对江苏红蚂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理由如下:1.江苏红蚂蚁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室��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建筑学、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材料测试、工程、艺术品鉴定、服装设计,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广德红蚂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修设计施工、广告设计制作、园林绿化工程、幕墙工程施工,与江苏红蚂蚁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应当认定为属于相同服务行业。
2.第xxxxxxx号商标经江苏红蚂蚁公司多年使用及经营,在江苏省乃至全国范围享有一定知名度。
“红蚂蚁”系广德红蚂蚁公司的字号,其在公司门头、玻璃门腰封处单独使用“红蚂蚁”字样,构成突出使用,与江苏红蚂蚁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商标“紅螞蟻”文字相同,仅系繁简之别,二者构成近似,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认为广德红蚂蚁公司与江苏红蚂蚁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因此,广德红蚂蚁公司在其门头、玻璃门上方广告宣传彩页、玻璃门腰封处使用“红蚂蚁设计”、“红蚂蚁装饰”等字样,构成对江苏红蚂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二,广德红蚂蚁公司以“红蚂蚁”作为公司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本案中,广德红蚂蚁公司全程系广德红蚂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9月6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其中“红蚂蚁”是字号,“装饰工程设计”表明其从事的服务行业。
江苏红蚂蚁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0日,作为服务行业相同的广德红蚂蚁公司应当知晓江苏红蚂蚁公司,却仍然选择以“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行业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江苏红蚂蚁公司存在关联,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三,广德红蚂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
1.如前所述,广德红蚂蚁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江苏红蚂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维权费用,因江苏红蚂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广德红蚂蚁公司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广德红蚂蚁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广德红蚂蚁公司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注册商标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结合江苏红蚂蚁公司为本案花费的维权费用,本院酌定广德红蚂蚁公司赔偿江苏红蚂蚁公司40000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德红蚂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德红蚂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
三、被告广德红蚂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广德红蚂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庆松审 判 员 汪令璋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