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338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06371449X。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天集鞋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海湾花园B区首层**号商铺。
经营者:鞠萌。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天集鞋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6���8月30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75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6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