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初267号原告:河南欧凯龙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韩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欧凯龙家居生活馆,经营场所荥阳市万山路与索河路交叉口。
经营者王伟强,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京城办新民街*号楼***号。
原告河南欧凯龙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凯龙集团)诉被告荥阳市欧凯龙家居生活馆(以下简称荥阳欧凯龙)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凯龙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君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荥阳欧凯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凯龙集团诉称:原告享有第3982447号“ZMOW欧凯龙”商标,第8047157号“欧凯龙”商标,第6010002号“OCALONE”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三枚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独创并经依法核准注册的“欧凯龙”商标及企业字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字号;
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商品交易合同文书、发票、广告宣传页、手提袋、餐巾纸盒、价格标牌、店铺门前地面等位置,均标注“欧凯龙”字样;
被告同时以荥阳市欧凯龙家居生活馆的名义参与荥阳市政府办公家具采购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荥阳欧凯龙: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982447号“ZMOW欧凯龙”、第8047157号“欧凯龙”、第6010002号“OCALO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立即停止在其字号中使用“欧凯龙”字样;
3、赔偿原告欧凯龙集团经济损失20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欧凯龙集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1.欧凯龙集团工商查询档案及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证明欧凯龙集团自2001年12月16日成立;
2.三枚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证明欧凯龙集团依法享有第3982447号、第8047157号、第60100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现均处于有效状态。
第二组:1.2002年及2003年中国家具协会年鉴;2.《中华商标》杂志封面;3.荣誉证书;4.广告合同;5.欧凯龙集团商场外观图片、户外广告、公交车体广告图片、新郑国际机场广告宣传图片等;6.《大河报》《郑州晚报》《郑州日报》《东方今报》《河南商报》对欧凯龙集团进行的宣传报道。
证明欧凯龙集团自2001年至今,持续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对“ZMOW欧凯龙”、“欧凯龙”、“OCALONE”商标进行推广宣传,使得欧凯龙集团的商标、商号在家居销售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第三组:1.荥阳欧凯龙工商查询档案、荥阳欧凯龙在荥阳市万山路与索河路交汇处经营场所及现经营场所外观图片、被告百度网页宣传,证明荥阳欧凯龙的经营负责人是王伟强,其在个体工商户字号中使用“欧凯龙”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荥阳欧凯龙经营范围与欧凯龙集团经营范围相同,其经营注册地址为荥阳市万山路与索河路交叉口,同时证明荥阳欧凯龙明知欧凯龙集团的商标、商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故意引导消费者进行混淆误认,使消费者误以为荥阳欧凯龙与欧凯龙集团存在联系;
2.第0015844号订货单一份及第28964068号荥阳欧凯龙出具的发票一份,证明荥阳欧凯龙在经营过程中不仅将“欧凯龙”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进行注册,同时在订货单中使用“欧凯龙”“OCALON”商标,侵犯欧凯龙集团商标专用权;
同时证明荥阳欧凯龙自成立,先后有两个经营场所,订货单左下角显示地址为:荥阳市万山路与索河路交汇处,而实际订货地址及发票开具地址均是在郑上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向北200米意墅蓝山西门;
3.荥阳欧凯龙广告宣传彩页;
证明荥阳欧凯龙不仅在自己经营过程中使用“欧凯龙”“OCALONE”商标,同时为他人侵犯欧凯龙集团的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场所及广告宣传;
4.(2014)郑绿证经字第4620号公证书,证明荥阳欧凯龙的现经营场所位于荥阳市荥泽大道,被告在其经营的家居卖场上方使用“欧凯龙”商标,家居卖场悬挂标注“荥阳欧凯龙”字样的条幅;
5.(2014)郑绿证经字第4621、4622、4624号公证书,证明荥阳欧凯龙不仅将欧凯龙集团的字号及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进行广告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证明荥阳欧凯龙不仅自己擅自使用欧凯龙集团的商标、商号,同时为他人提供含有“欧凯龙”字样的广告宣传,与他人构成共同侵权。
第四组:1.2010-2011年度及2014-2015年度协议供货/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证明荥阳欧凯龙借助欧凯龙集团的知名度被列为政府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中标单位。
2.荥阳市人民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出具的2013、2014、2015年度荥阳市政府采购物资统计表,证明荥阳欧凯龙借助欧凯龙集团的知名度自2010年已成为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在最近三年度共向政府部门供货4249792元,仅政府采购已400多万元。
3.荥阳欧凯龙在商铺内摆放的含有“欧凯龙”字样的价格标签,证明荥阳欧凯龙借助欧凯龙集团的知名度,销售高端家具产品,产品价格较高,利润较大;
4.(2014)京知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实践中,在原告无证据证明损失、被告拒不提供获利证据的,法院酌情判决赔偿300万。
第五组:公证费票据、律师费发票、荥阳欧凯龙出具的发票、火车票、邮寄费用等票据,证明欧凯龙集团为制止荥阳欧凯龙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6313元。
被告荥阳欧凯龙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6日,郑州至美欧凯龙家具有限公司,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25号,2002年7月16日变更名称为郑州欧凯龙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变更名称为河南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变更名称为欧凯龙集团,法定代表人韩海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家具、家居饰品、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建材、五金、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
家具及饰品设计;
柜台及场地租赁;
家具配套方案设计;
商业运营管理。
2007年1月14日,郑州欧凯龙家具广场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982447号“ZMOW欧凯龙”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室外广告、电视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
2012年5月3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变更第3982447号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河南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2013年4月1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凯龙集团。
2011年6月14日,欧凯龙集团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047157号“欧凯龙”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推销、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止。
2010年5月7日,郑州现代卓越家具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6010002号“OCALONE”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传播、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推销、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文档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
2013年11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郑州现代卓越家具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了欧凯龙集团。
2002年3月,郑州至美欧凯龙家具有限公司被河南省3.15活动组委会评为“诚信单位”;
2002年9月,河南省家具协会授予郑州欧凯龙家具广场“河南省十大知名家具商场”;
《2002中国家具年报》第60页载明,2002年欧凯龙家具市场被评为“河南省知名家具商场”;
2004年10月,中国家具协会为郑州欧凯龙家具有限公司颁发中国家具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证书;
2008年5月16日,河南省红十字会授予郑州欧凯龙家具广场有限公司“热心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荣誉证书;
2009年5月,河南省首届家具文化节组委会、河南省家具协会授予郑州欧凯龙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河南省最具市场影响力的家具商场”荣誉称号;
2010年1月,郑州欧凯龙家具广场有限公司被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为“二00九年度全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先进单位”;
2013年3月9日,欧凯龙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荣获河南省家具协会颁发的“2012年度突出贡献奖”荣誉证书;
2015年3月,河南省家具协会授予欧凯龙集团“领军企业”称号;
2015年12月,欧凯龙集团荣获“2015年度河南省家具行业楷模企业奖”。
2010年12月15日,郑州欧凯龙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与郑州魅力天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作协议,委托郑州魅力天成广告有限公司在郑州电视台发布形象宣传广告,广告播出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为105万元。
2011年5月31日,郑州欧凯龙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与河南远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广告合同,委托河南远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河南音乐广播电台FM**.1发布形象宣传广告,广告播出日期为2011年6月2日至2011年8月2日,合同价款为29.20965万元。
2012年3月25日,河南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与河南远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委托河南远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到达夹层条幅广告,广告发布日期为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4月5日,合同价款为215万元。
2012年3月1日、2013年3月29日,郑州欧凯龙家具广场有限公司分别与郑州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委托郑州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郑州都市交通广播FM91.2上发布广告,广告播放日期分别为2012年4月6日至2013年4月5日、2013年4月6日至2014年4月5日,合同总价款为140万元。
2010年3月3日《大河报》C19载明:欧凯龙春季万人家具集采大会。
2011年3月18日《大河报》C20左上角位置载有载有“OCALONE”字样,“OCALONE”下方为“欧凯龙”字样。
2013年9月27日《河南商报》T01版、T02版、T03版、T04版左上角位置载有“OCALONE”字样,“OCALONE”下方为“欧凯龙”字样。
2013年11月28日《郑州晚报》C19左上角位置载有“欧凯龙国内专业家居运营商”字样。
2014年7月17日《东方今报》封二、封三、封底左上角位置载有“OCALONE”字样,“OCALONE”下方为“欧凯龙”字样。
2014年7月18日《郑州晚报》家居资讯版左上角载有“OCALONE”字样,“OCALONE”下方为“欧凯龙”字样。
2014年7月30日,欧凯龙集团的委托代理人XX到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4年7月31日10点28分,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王晓时、郑州金水区阿信摄影冲印店的拍照人员刘明利随欧凯龙集团的委托代理人XX一起来到荥阳市荥泽大道与繁荣街交叉口,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王晓时检查了刘明利携带的相机显示无影像。
在上述交叉口东北角,靠近拐角位置的是一些临街的商铺。
南北方向临街商铺上方显示有“欧凯龙家居”的字样。
在“欧凯龙家居”下方是一家门头显示“年年红实木生活馆”的店铺,该店铺门头上显示有“荥阳欧凯龙”“裸价团购全城出动万人抢购1000台空调送不停”的字样;
“年年红实木生活馆”店铺北隔壁是一家门头显示“集美家居”的店铺,该店铺门头上显示有“荥阳欧凯龙”“万人抢购1000台空调送不停”的字样;
“集美家居”店铺北隔壁是一家门头显示“顾家家居”的店铺,该店铺门头上显示“万人抢购1000台空调送不停”的字样;
该交叉口拐角处是一家门头显示“诺贝尔瓷砖”的店铺,该店铺门头上显示有“荥阳欧凯龙”、“裸价团购全城出动万人抢购1000台空调送不停”的字样;
“诺贝尔瓷砖”店铺东隔壁是一家门头显示“美尔室软床”、“弗克斯家居”的店铺,该店铺门头上显示有“荥阳欧凯龙家居”、“裸价团购全城出动“的字样。
刘明利对上述商铺的外观及店铺门头进行了拍照。
12点40分,上述四人离开。
2014年7月31日15点04分,上述四人一起来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号郑州市金水区阿信摄影冲印店。
在该店内,该店工作人员对上述刘明利所拍照片进行了冲洗,同时对照片底版进行了刻录。
16点25分,上述活动结束。
上述行为及过程均在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王晓时的面前进行。
上述内容,由河南省绿城公证处出具(2014)郑绿证经字第4620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4年7月31日10点28分,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王晓时、郑州金水区阿信摄影冲印店的拍照人员刘明利随欧凯龙集团的委托代理人XX来到门头显示“美尔室软床”、“弗克斯家居”的店铺,该店铺门头上显示有“荥阳欧凯龙家居”、“裸价团购全城出动”的字样。
在该店铺内,XX购买了一个衣架,并刷卡支付人民币200元整,取得POS签购单一份,该店工作人员为XX出具了一份编号为0001745的《订货单》,该单据上所盖长方形印章上显示有“荥阳欧凯龙弗克斯家居专卖店”的内容。
XX从该店取得名片两张,名片上分别显示“弗克斯家居”、“美尔室”、“朱二设”、“地址:荥阳市荥泽大道意墅蓝山南门欧凯龙家居生活馆”、抽纸一盒,纸盒上显示“荥阳欧凯龙家居生活馆比郑州家具价格低10%地址:荥阳荥泽大道与郑上路交叉口向北500米意墅蓝山西门”和手提袋一个,袋子上显示“地址:荥阳欧凯龙家居生活馆一楼紫荆山专卖店”。
刘明利对上述现场情况及店铺的门头进行了拍照。
10点54分,上述人员携带所购物品离开。
13点59分,上述四人来到荥阳市索河路与福民路交叉口,该交叉口福民路上,刘明利对上述取得物品进行了拍照。
上述内容,由河南省绿城公证处出具(2014)郑绿证经字第462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4年7月31日10点56分,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王晓时、郑州金水区阿信摄影冲印店的拍照人员刘明利随欧凯龙集团的委托代理人XX来到门头显示“诺贝尔瓷砖”的店铺,该店铺门头上显示有“荥阳欧凯龙”、“裸价团购全城出动万人抢购1000台空调送不停”的字样。
XX从该店取得名片两张,名片上分别显示“许世龙经理地址:荥阳市荥泽大道意墅蓝山西门向南200米路东”、“付淼瑞店长地址:荥阳市荥泽大道意墅蓝山西门向南200米路东”。
上述内容,由河南省绿城公证处出具(2014)郑绿证经字第4622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4年7月31日12点14分,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王晓时、郑州金水区阿信摄影冲印店的拍照人员刘明利随欧凯龙集团的委托代理人XX来到门头“顾家家居”的店铺,该店铺门头上显示有“万人抢购1000台空调送不停”的字样。
该店铺内的家具明码标价签上显示“欧凯龙家居生活馆”、“欧凯龙/专业家具运营商”的内容。
XX从该店取得名片两张,名片上分别显示“徐灿”、“小利”、“地址:荥泽大道与郑上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意墅蓝山西门)”。
上述内容,由河南省绿城公证处出具(2014)郑绿证经字第462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欧凯龙集团出具的编号为0015844号订货单载明:订货人为XX、品名为茶几、金额共计1700元,该订货单左上角有“欧凯龙”字样,“欧凯龙”字样下方是“OCALON”字样,订货单下方显示地址:荥阳市万山路与索河路交汇处,2014年8月8日,发票号码为28964068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打发票载明:付款单位名称为XX、货物名称为茶几、价格为1700元、收款单位名称为“荥阳市欧凯龙家居生活馆”,该发票并加盖有“荥阳市欧凯龙家居生活馆发票专用章”。
河南招标网网页打印件载明:荥阳欧凯龙为2010-1011年度协议定点采购中标单位,招标编号为招标(2009)69号,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评标日期为2009年12月22日。
河南招标网网页打印件载明:荥阳欧凯龙为荥阳市2014-2015年度协议供货/定点服务项目办公家具类中标单位,招标编号为(2013)121号,开标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
荥阳市人民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出具的2013-2015年荥阳市政府采购物资统计表载明: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4月16日,荥阳欧凯龙向荥阳市人民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供货总金额为4249792元。
另查明,1.荥阳欧凯龙于2009年1月12日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20万元,经营者王伟强,经营场所登记位置位于荥阳市万山路与索河路交叉口,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家具、家具饰品,鲜花礼品。
2.欧凯龙集团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40000元、取证费17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欧凯龙集团是第3982447号“ZMOW欧凯龙”、第8047157号“欧凯龙”、第6010002号“OCALON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荥阳欧凯龙与欧凯龙集团属同行业经营者,欧凯龙集团提供的0015844号订货单能够证明,荥阳欧凯龙在其提供的订货单中使用“欧凯龙”、“OCALON”字样。
将荥阳欧凯龙在其订单上使用的“欧凯龙”字样与欧凯龙集团的第8047157号“欧凯龙”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汉字及读音完全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原告第8047157号“欧凯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将荥阳欧凯龙在其订单中使用的“欧凯龙”标识与涉案第3982447号“ZMOW欧凯龙”注册商标进行对比,荥阳欧凯龙订单上使用了涉案第3982447号注册商标中汉字部分“欧凯龙”读音相同,不同点是后者有拼音“ZMOW”,鉴于涉案第3982447号注册商标系文字加拼音组合商标,文字便于消费者呼叫和记忆,显著性较强,因此“欧凯龙”系该商标的主要部分,故上述差异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视觉变化,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原告第3982447号“ZMOW欧凯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将荥阳欧凯龙在其订单上使用的“OCALON”字样与欧凯龙集团的第6010002号“OCALONE”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仅一个字母之差,上述差异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视觉变化,与涉案第6010002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原告第6010002号“OCALONE”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原告欧凯龙集团要求被告荥阳市欧凯龙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河南欧凯龙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第3982447号“ZMOW欧凯龙”、第8047157号“欧凯龙”、第6010002号“OCALONE”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提交的(2014)郑绿证经字第4620、4621、4622号公证书显示荥阳市荥泽大道意墅蓝山处的相关商铺在门头及经营用品中使用“荥阳欧凯龙”、“荥阳欧凯龙家居”、“欧凯龙家居”等字样,但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该处经营者系本案被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就上述公证书显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字号要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企业在其经营中长期使用其字号,从而为其字号建立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使其字号具有商业识别功能。
就本案而言,首先,欧凯龙集团对“欧凯龙”字号使用在先,对“欧凯龙”字号的使用自2001年成立迄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
而荥阳欧凯龙自2009年1月12日始,将荥阳市欧凯龙家居生活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使用,其使用“欧凯龙”字号的时间远远晚于欧凯龙集团;
其次,经过欧凯龙集团十几年对“欧凯龙”字号及商标持续、广泛的使用,以及良好的市场运作和广告宣传,“欧凯龙”品牌在河南市场上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独有的品牌价值,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也随之不断扩大,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欧凯龙”字号已和“欧凯龙”、“OCALONE”商标一起共同成为指示欧凯龙集团区别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荥阳欧凯龙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欧凯龙集团所使用的“欧凯龙”字号的事实,仍使用与欧凯龙集团相同的“欧凯龙”字号,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欧凯龙”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故意,并且于2009年参加荥阳市人民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就货物类、服务类2010-2011年定点采购供应商招投标并成功中标,且自2013年至2015年向荥阳市政府供货价值共计4590682元。
综上,荥阳欧凯龙的上述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荥阳欧凯龙与欧凯龙集团系关联企业或者服务来源为同一市场主体。
荥阳欧凯龙不正当地利用了“欧凯龙”字号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誉,对欧凯龙集团的商誉造成了损害,从而损害了欧凯龙集团市场竞争利益。
据此,可以认定荥阳欧凯龙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欧凯龙集团要求被告荥阳市欧凯龙立即停止在其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欧凯龙”文字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荥阳欧凯龙侵害欧凯龙集团的第3982447号“ZMOW欧凯龙”、第8047157号“欧凯龙”、第6010002号“OCALONE”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正当地利用了欧凯龙集团“欧凯龙”字号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誉,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不仅损害了欧凯龙集团正常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对欧凯龙集团的商誉造成损害,故欧凯龙集团有权要求荥阳欧凯龙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本院对上述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欧凯龙集团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中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40000元、取证费1700元予以支持,对其他主张的交通费及邮寄费,因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不予支持。
由于欧凯龙集团没有提供其实际损失或者荥阳欧凯龙侵权获利的证据而要求法院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及为制止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合理费用为人民币200万元,对此,本院主要依据第3982447号“ZMOW欧凯龙”、第8047157号“欧凯龙”、第6010002号“OCALONE”商标及“欧凯龙”字号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再结合荥阳欧凯龙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地域范围、参与政府采购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00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荥阳市欧凯龙家居生活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河南欧凯龙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第3982447号“ZMOW欧凯龙”、第8047157号“欧凯龙”、第6010002号“OCALO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荥阳市欧凯龙家居生活馆立即停止在其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欧凯龙”文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
三、被告荥阳市欧凯龙家居生活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欧凯龙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六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欧凯龙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河南欧凯龙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荥阳市欧凯龙家居生活馆负担1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