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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沛广李某某、陈基敏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515刑初479号
案件名称李沛广李某某、陈基敏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沛广李某某,陈基敏陈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沛广李某某,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基敏陈某某,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包装设计,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

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沛广李某某、陈基敏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钊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沛广李某某、陈基敏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沛广李某某为非法牟利,于2015年年底在淘宝网购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享有商标权的“超级飞侠”玩具飞机,后根据该飞机图案制作型号为613回力飞机,然后要求位于莲下镇南洋商贸城“吉米”设计室的被告人陈基敏陈某某按照奥飞公司“超级飞侠”玩具飞机的彩板设计613回力飞机的包装彩板。

陈基敏陈某某明知李沛广李某某生产侵犯奥飞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玩具产品,还帮李沛广李某某的侵权产品设计彩板,在经李沛广李某某确认后,陈基敏陈某某将设计的彩板发送给李沛广李某某指定的印刷客户印制。

李沛广李某某制造出613超级飞机后,于2016年4月份开始将侵权产品销售给澄海区新纪元、智升、新旺旺等七家玩具店,至被抓获共销售型号“613”超级飞机159箱,总销售额为人民币59889.6元。

2016年6月17日下午,公安民警对该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沛广李某某,缴获涉嫌侵权的产品613回力飞机共48864只(价值人民币21001.52元),型号“613”超级飞机印刷彩板1600张,型号“612”超级飞机印刷彩板5600张。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沛广李某某、陈基敏陈某某分别与奥飞公司就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奥飞公司请求对被告人李沛广李某某、陈基敏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沛广李某某、陈基敏陈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林某、王某、余某的证言;

奥飞公司出具的《声明书》;

《商标注册证》;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辨认笔录》;

《现场照片》;

《抓获经过》;

《民事赔偿和解协议》;

《申请书》;

《刑事判决书》;

《刑满释放证明书(存根)》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沛广李某某、陈基敏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沛广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其能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法定条件,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基敏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能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单位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基敏陈某某前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但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可不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本院不认定其是累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沛广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基敏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PG613超级飞机864只、超级飞机48000只、PG613超级飞机印刷彩板1600张、PG612PLANES印刷彩板5600张予以没收,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光辉审判员  王馥芬审判员  林焕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柳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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