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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济宁浩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山县培栋小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8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济宁浩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山县培栋小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济宁浩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山县培栋小家电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13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晓波,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浩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西置城汇龙湾B座1楼。

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继锋,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培栋小家电销售部。

住所地:梁山县人民中路1号。

负责人:宋培栋,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宁磊,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济宁浩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山县培栋小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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