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26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涵,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十总镇美建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经营者:张建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十总镇美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