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484号之二原告:李朝建委托代理人: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炜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铁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付方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建诉被告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朝建与被告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原告李朝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李朝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