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57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爱莲,女,汉族,1931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爱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10月26日,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