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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爱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01民初5578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爱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周爱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57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爱莲,女,汉族,1931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爱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10月26日,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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