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861号原告:李文新,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姣,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权,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泰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新城路惠苑社区15号楼东1单元1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邵金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金安,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文新诉被告郑州金泰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邵金安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因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文新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