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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新与郑州金泰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邵金安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861号
案件名称李文新与郑州金泰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邵金安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文新;郑州金泰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邵金安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861号原告:李文新,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姣,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权,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泰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新城路惠苑社区15号楼东1单元1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邵金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金安,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文新诉被告郑州金泰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邵金安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因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文新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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