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0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威,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秋容,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秋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