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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无极钓具有限公司与刘提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520号
案件名称广州无极钓具有限公司与刘提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无极钓具有限公司;刘提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20号原告广州无极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蒙仲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梦,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提干,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无极钓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提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无极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无极钓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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